【問】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、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各如何?


請領資格:
(1)家屬死亡給付:被保險人之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者,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。
(2)本人死亡給付:
A.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、子女及父母、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、姊妹者,得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;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。
B.被保險人退保,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,得請領遺屬年金。
C.保險年資滿15年,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,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,得請領遺屬年金。
請領順序:

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受領順序如下:
(1)配偶及子女(2)父母(3)祖父母(4)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
(5)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、姊妹。

給付標準:
(1)家屬死亡喪葬津貼:
A.父母或配偶死亡:3個月。
B.年滿12歲子女死亡:2個半月。
C.未滿12歲子女死亡:1個半月。
(2)本人死亡:

A.喪葬津貼:
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,無遺屬津貼受益人者,則發給負責埋葬者10個月喪葬津貼。

B.遺屬津貼:
被保險人普通傷病死亡,遺屬津貼發給標準如下:
a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。
b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。
c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。
d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,不論其保險年資,一律發給遺屬津貼40個月。

C.遺屬年金:
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: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.55%計算。
b被保險人退保,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,或保險年資滿15年,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,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: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。
c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,000元者,按新臺幣3,000元發給。
d發生職災致死亡者,除發給年金外,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。
e遺屬加計: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,每多1人加發25%,最多加計50%。